營利事業未辦暫繳申報,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仍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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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展開,營利事業如有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得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於10月1日前(96年9月30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0月1日)辦理暫繳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除符合免予暫繳者(所得稅法第69條)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68條第2項規定核定暫繳稅額者,其事後如主張尚有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可供抵繳,其應納暫繳稅額雖准予扣除其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惟該營利事業未履行暫繳申報義務,其原經核定加計之1個月利息,仍應一併徵收。 故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欲以經核定之投資抵減金額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者,仍應於規定期間(96年度暫繳申報期間為96年9月1日至96年10月1日)內辦理暫繳申報,以避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但仍應加計1個月之利息發單補徵。 【#688】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梁瑞玲 聯絡電話:3228838轉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