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已結婚之未成年子女所得可申請分開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苓雅區李先生因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扶養其已婚而未滿20歲之子、媳,嗣經國稅局查得其漏未將其子、媳所得合併申報,除補徵本稅外並以違章處罰,李先生來電詢問是否可申請與已婚而未滿20歲之子、媳分開單獨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未成年子女而有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由其父母合併申報課稅。惟未滿20歲之子女如已結婚,依民法第13條規定,已具有行為能力,得合併其配偶之所得而申報課稅。故李先生之申請,於罰鍰處分確定前且未逾核課期間,可准其剔除扶養已婚而未滿20歲之子、媳,重行核計所得額依法課稅。【#683】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吳玉琴 聯絡電話:7256600轉8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