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綜合所得稅申報年滿70歲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為限,始准增列該百分之五十之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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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許多納稅義務人誤解,以為申報年滿70歲以上之扶養親屬,即符合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之要件,惟事實不然,該扶養親屬必需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方可適用,否則僅得按每人免稅額74,000元扣除(94年度標準;95年度為77,000元),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予注意!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某甲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民國23年出生之胞姊免稅額111,000元,其胞姊本年度雖已滿70歲,惟非其直系尊親屬,與所得稅法得列報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之規定不符,本局乃予以剔除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部分37,000元,核定補稅。某甲雖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其胞姊已年滿70歲,無子女及無謀生能力,由其照顧扶養,惟復查決定仍予駁回。 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申報年滿70歲之扶養親屬,需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為限,始符合增列該百分之五十之免稅額之規定 【#68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景華 聯絡電話:7256600轉8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