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稅捐每逾二日應按滯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稅捐處說,目前地方稅中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則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倘逾三十日仍未繳納之案件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指出,部分民眾因為未能如期繳納稅捐,依法移送執行後,其薪資或存款遭扣押收取而產生莫大困擾,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務必於限繳日期內繳納,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再負擔執行費等無謂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