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即日起至7月31日止向所在地公所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如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並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者,請記得於本(95)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前,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農業課提出申請,經公所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再送稅捐處據以改課田賦,且一經核准,若其使用情形未變更,以後年度免再提出申請,請把握您應有之權益。

該處進一步表示,原已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其後因繼承、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移轉所有權,而仍繼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用,新所有權人亦須於7月1日至7月31日前向鄉、鎮(市)公所重新提出申請,一經核准方得繼續按田賦課徵。如未重新申請者,將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課徵課地價稅,此影響極大,不可不知。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您所有土地符合前述規定,而現在仍課徵地價稅者,請務必於上述期間,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戶口名簿及印章,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提出申請,如未在規定期間內申請,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