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支付保險費可申列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臺南市林小姐問:公司支付保險費如何申列費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為了分散風險,除投保強制性質的產物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外,常常未雨綢繆又替員工投保團體壽險,這些保險費應如何申列?特別說明如下:一、 保險之標的,非屬於該事業所有,所支付的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約訂定應由該事業負擔者,可核實認定。二、 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的數額認定。三、 跨越年度的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四、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的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五、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的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可予核實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的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填具免扣繳憑單,於每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六、 保險費的原始憑證,為保險法的主管機關許可的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但國際航運業向國外保險業者投保,經取得該保險業者的收據及保險單,可核實認定。團體壽險的保險費收據,除應書有保險費金額外,並應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的明細表。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在取得保險費的憑證時,應注意其合法性,並依規定記帳,始得認列費用。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