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娛樂稅法第七條規定「凡經營提供娛樂依法應課徵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縣稅捐稽徵處佳里分處表示;經營娛樂業之業者,在設立時除應依商業登記法第十一條辦理設立登記外,同時亦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稅捐稽徵處或分處)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娛樂業者於設立登記後違反娛樂稅法第七條規定者,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因此該分處特別呼籲娛樂業之業者,請依法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