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依法公示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稅捐處表示,稅單一經依法公示送達,即發生送達之效力,事後納稅義務人不能以公示送達期間人在國外,而不承認其效力。 該處指出,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文書無從送達,經向戶政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依稅法規定得為公示送達。所稱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係就送達時而言,送達時應受送達人如經稽徵機關查明係行蹤不明,即可依上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自將公告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二十日即發生送達效力。 稅捐處提醒民眾,如房屋稅、地價稅等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時,得以電話向所轄稅捐處查詢,或要求補寄繳款書繳納,以免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