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請及早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用地係以申報地價千分之十累進計徵地價稅,而自用住宅用地則僅以千分之二計徵,二者地價稅額相差四倍以上。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自用房屋辦妥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部分,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申請期限為9月22日以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因此該處提醒納稅人,請及早向土地所在地稅捐處提出申請,以免因忘記而使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