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支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曾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營利事業帳列應付之費用及損失未實際支付時,應如何列報。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機構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科目內之款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規定,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係屬調整性質,免依短漏報所得額處理。惟若經查獲係屬虛列應付未付款項情事,因而短漏報所得者,除依法剔除補徵列支年度之稅額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之負債,如未屆消滅時效而自行轉列收入課稅者,應准於實際清償時,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惟列支之金額,應以其減少之所得稅額,不超過原列為收入時所增加之所得額為限。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被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