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依法支付之員工體檢及定期健檢費用可核實認定為職工福利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69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3355號函釋,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必須支付之員工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員工醫藥費,至一般定期健診費用,非屬營利事業經營業務必要支出,不可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該局說明,前揭函釋所指營利事業應依法支付之員工體檢及定期健檢費用,係指下列3類情形:
(1)營利事業於僱用勞工或變更其工作時,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健康檢查。
(2)營利事業依在職勞工之年齡層,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一般健康檢查。
(3)營利事業其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依其作業危害性,於一定期間所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一般定期健診費用尚非屬營利事業經營業務之必要性支出,不可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