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捐贈競選經費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下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立法委員選舉距離現在已不到一年,營利事業在參與政治募款活動捐贈競選經費同時,應注意並符合稅法相關限制規定來確保自身權益。
政治獻金法於93年公布施行後,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限額,應符合該法規定,即對同一政黨每年捐贈限額為300萬元,對不同政黨每年合計捐贈限額為60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的每年捐贈限額為10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合計捐贈限額為200萬元,但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若同一年度舉辦多項選舉,其捐贈金額需合併以全年總額計算。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對政黨捐贈,其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達2%以上者方得列報,該年度未辦理選舉時,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此外,營利事業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未於法定期間對擬參選人之捐贈或對不具法定候選人資格者之捐贈均不得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上開規定,以免喪失列報捐贈競選經費之權益而有須調整補稅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