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認列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某營利事業詢問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可否列報為公司費用?該局指出,公司如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放對象為本公司員工者,自93年1月1日起,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年3月17日及8月4日發布「員工認股權證之會計處理」函釋規定,採用公平價值法或內含價值法計算及於各年度之酬勞成本,可核實認列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
該局並指出若員工因未符合認股權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所授與之認股權,或員工既得認股權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此外,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其發放對象為國內外子公司員工者,其費用非屬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公司注意上開規定,以免有喪失認列費用之權益或被國稅局調整剔除補稅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