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房屋稅自九十六年七月起,按持有月份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稅捐處表示:房屋稅之徵收期間為前ㄧ年之七月ㄧ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並以稅捐處開?截檔時稅籍冊所載之納稅人,負擔全年之稅賦,因此房屋如有買賣移轉,實際持有之月份並不是全年,仍需負擔整年之稅賦,買賣雙方於商議房屋價格時需考慮當年度之房屋稅,難免引起納稅人之疑慮,為解決此一問題,宜蘭縣稅捐稽徵處決定自今年七月十六日起,房屋如因買賣或贈與等需申報契稅移轉之案件,將於申報契稅時,辦理即予開徵房屋稅,即按原所有人所持有房屋月份開徵房屋稅,新所有人於年度房屋稅定期開徵時,只需負擔其持有月份之房屋稅。
稅捐處表示:房屋移轉日期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當期房屋稅至當月止向前業主課徵,在當月十六日以前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日期之認定,以訂定契約之日為準,但申報人未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契稅者,以申報日為準。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準。強制執行拍賣之不動產者,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準;但買受人能證明領取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者,以其領取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