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開徵前移轉且書立承諾書之買受人為納費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工程受益費係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若您所有土地在公告後開徵前已移轉,且辦理移轉登記時,買受人出具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之承諾書,原應納之工程受益費應由買受人負擔。      臺中市雖然停徵工程受益費,但目前滯欠之工程受益費,均屬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請求權為15年,故未逾15年之工程受益費仍需繼續催繳。若工程受益費開徵前,已將土地移轉予他人,除了因繼承逕行辦理移轉登記案件,應由繼承人繼續負擔該筆工程受益費外,其他買賣或法院拍賣案件,買受人若已書立承諾書,應改由買受人為納費義務人。但工程受益費開徵後始將土地移轉予他人,雖買受人書立承諾書,原土地所有權人仍需負擔該筆工程受益費。      該處提醒,如果您接獲工程受益費繳款書,請於規定之繳款期限內至各地金融機構繳納,對於工程受益費有任何之疑問,都歡迎您撥打(04)22585000轉162或164或165之服務電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