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廢止營業記得辦理註銷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是由國稅局依其營業規模查定,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不課營業稅。因此,許多小規模營業人廢止營業時,也不到國稅局辦理註銷登記,國稅局仍依查定銷售額計算其營利所得,歸課其綜合所得稅。請小規模營業人歇業時,務必要到國稅局辦理註銷登記,以免事後引發爭議。該分局說,其轄內某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50,000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免課徵營業稅, 94年初廢止營業未辦註銷登記,該分局仍依每月查定銷售額核定營利所得36,000元歸課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該商號負責人不服,表示該營業地址早在93年底就被臺南市政府勒令停止營業,並斷水斷電,94年度整年並未營業,不應核定其營利所得36,000元。經該分局行文臺南市政府查證屬實後,始准予註銷該筆營利所得。 該分局說明,其轄內營業人約有四萬餘家,營業稅服務區僅16人,無法隨時精確掌握每家營業人的動態,且稅法賦予營業人辦理各項登記之義務,故營業人歇業時,應依法辦理註銷登記,以免被核課綜合所得稅時,發生歇業時點認定的爭議。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