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依規定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正本,惟基於便民考量,若申請人另有用途,須索回正本時,可以同時檢附正本與影本,由申請人或代理人於影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簽章,經核對無誤後,可將正本發還申請人。
稅捐處說,有關農業用地移轉,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之日或辦竣登記之日止,在6個月內者,始得核准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亦提醒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號,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