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之外銷損失,應妥善保存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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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確實應由該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得就其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國稅局說明,轄區內有一家經營高科技電子產品之廠商,93年度列報其銷售資訊產品至香港,因所購買原料-電子零件發生瑕疵,致資訊產品出現接觸不良,遭到香港進口商索賠約1千萬元之外銷損失。因公司無法提示當地檢驗機構出具產品損害證明及實際支付賠償款項等文件,乃遭到剔除補稅約2百餘萬元。該局補充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除應檢具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尚應視下列不同的賠償方式提示文件供國稅局查核:1.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有結匯或匯付或轉付之銀行證明文件。2.以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有海關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3.在國內以新臺幣賠償,應取有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4.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法務一科郭科長,聯絡電話:2298066 彙總編號:96071702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