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贈與媳婦逃漏贈與稅,被查獲除補稅外並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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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獲某納稅義務人,漏報鉅額贈與稅,案經查獲後,業已移交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賦稅署稽核單位依例每年均會就一些申報異常案件選案查核。本案即因某年輕女子91年度財產驟增而被電腦列案選查。依該名年輕女子之年齡推量,其91年度時應無足夠財力可做鉅額之銀行定期存單,其鉅額存單資金來源應另有其人。案經查核後,發現實際係該名女子之婆婆,以自己資金為其媳婦購買銀行定期存單。而該名婆婆係一經營加油站業者,其經商多年,自有相當財力。對於上述情形,該婆、媳二人均坦承係因婆婆疼愛媳婦而贈款予媳婦,且認為媳婦並非自己所親生,不同於兒子,而未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目前社會上,仍有少數人誤認為媳婦非自己所親生,並無直接血緣關係,不同於親生之子女,婆媳間之財務贈與,不用核課贈與稅。殊不知,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即成立贈與,依法即須課徵贈與稅。並不以贈與人與受贈人之血緣或親屬關係為課稅要件。以本案為例,該名婆婆既將自己資金提供予其媳婦購買定期存單,即已購成贈與行為,依法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而本案納稅義務人並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後,已發交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國人將財產移轉給第二代,已為社會普遍之現象。財政部賦稅署特呼籲社會大眾,如有類似本例漏報稅款者,應儘快在未受查獲或被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否則如經查獲,除依法須補稅外,並將會被處以罰鍰,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