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級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及購買國外勞務時,都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所以政府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時,即屬前揭規定的營業人,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考量政府機關發生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屬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如予以課稅僅為公庫同數額之進出,乃予以免徵營業稅;如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收入於年度結束有盈餘時始就盈餘解繳公庫,因其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不發生公庫同數額進出之情事,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此為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所明釋。
該局舉例說明:
1.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代價,列入單位預算,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者:
某公務運輸單位,工程下腳料變賣收入,未依營業稅法等規定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
2.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代價,列入附屬單位預算者:
某政府單位出租公有非公用土地,收取租金收入,未依營業稅法等規定報繳營業稅,經人檢舉,稽徵機關予以補稅處罰。
3.購買國外勞務者:
某研究機構給付國外資訊服務勞務報酬,未依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經自行檢視發現後,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各級政府機關(含地方政府)會計部門應自行檢視有無未依法報繳營業稅情形,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避免被查獲補稅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