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持禮券購物時,可否索取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持禮券向商家購買商品時,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發行之禮券可分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二種。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所發行禮券,若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屬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商品禮券憑以兌換貨物時,營業人毋需再開立統一發票。至於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自由兌購貨物者,屬現金禮券,因將來兌購貨物之品名及數量均不確定,故出售禮券時毋需開立統一發票,僅須開立購買禮券證明單交付買受人,嗣後消費者持現金禮券憑以兌購貨物時,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購買現金禮券之營業人已取得購買禮券證明單,嗣後持現金禮券兌購貨物,而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得重複列帳。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發行禮券時之統一發票開立相關規定,並呼籲民眾持禮券購物時,應注意禮券之性質,如屬現金禮券,記得索取統一發票,發票除可兌獎外,亦可防杜營業人逃漏稅捐。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