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運交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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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僅收取外匯而貨物未實際出口者,均被認定非為外銷貨物而無零稅率之適用,造成該國外客戶在台採購成本增加,且降低了本國供應商之獲利能力及國際競爭力。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解決此課稅不合理現象,最近財政部於96年6月2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新解釋函令,除廢止財政部75年7月30日台財稅第7556549號函及93年3月11日台財稅第0930450281號函令外,並修正91年6月6日台財稅第0910453451號函令部分文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新解釋函令規定,(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收取外匯,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保稅區營業人,則該等貨物既移運至保稅區,是為保稅貨物,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二)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保稅區營業人,如該貨物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者,准予適用零稅率規定。(三)營業人接受課稅區營業人訂貨,並依其指示運交保稅區營業人者,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至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為國外客戶之訂購單、免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及貨物報關進入免稅區之報單或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等。【#705】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瑛瑜 聯絡電話:7256600轉8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