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權移轉時應注意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又同條第3項亦規定,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 依同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表示,近期內將展開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查核作業,因此呼籲未上市股票發行公司應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揭規定,以免負賠繳稅款之責。【#704】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文舉 聯絡電話:7256600轉8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