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應受5年期間之限制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張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90年7月所取得一張合法進項稅額憑證,因疏忽漏未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現在發現,可否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規定,並未規定營業人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期限,惟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營業人之權利,亦係一種公法上之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5年間行使者,其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權利因而消滅。所以張小姐90年7月所取得進項憑證,因未於5年間行使,已無法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因此,高雄市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有依法得提出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請於期限內申報扣抵,以免影響自身權益。【#703】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郭美杏 聯絡電話:3317077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