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境內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不得以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營業代理人名義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黃先生來電詢問:本公司係在我國境內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營業代理人,可否以本代理人名義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按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因此,該局表示,依據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如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該公司尚無得以「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營業代理人」名義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702】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郭美杏 聯絡電話:3317077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