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配權利,可否免課徵綜所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鄭先生詢問: 本人為某公司之股東,鑑於該公司今年股利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偏低,如放棄股利之分配,可否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8、9月為公司除權、除息旺季,若公司股利分配之稅額扣抵比率偏低,參與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反而會增加所得稅負擔,若考量稅負或其他因素,欲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配權利,依財政部94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190號令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股東於公司分配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配權利者,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分,其股東尚未獲配股利,並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惟如其股東於公司分配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後,始拋棄其所獲配之股息及紅利者,其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所稅。」因此鄭先生如在分配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拋棄分配權利,即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699】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泓霖 聯絡電話:2367261轉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