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健康福利捐非屬營業稅稅基免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稅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有民眾反映,其購買菸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發票金額為何與其實際支付之金額不符,銷售商家是否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之嫌?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在內;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進口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後計算營業稅額。準此,「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尚非屬營業稅稅基。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菸品統一發票之開立,參酌財政部77年12月27日台財稅第770667305號函釋,經營保齡球館之娛樂業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時,應將球資內之娛樂稅及教育捐扣除(註:現已停徵教育捐),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稅捐項目及金額之規定原則,即於發票「備註」欄註明「菸品健康福利捐」代收金額或與菸品之銷售額明確分別載明,免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69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麗琴 聯絡電話:7256600轉8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