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應按薪資所得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7、8月為國內營利事業除權、除息旺季,除發給股東股息紅利外,尚有給付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的情形,該等自稅後盈餘給付之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係屬薪資所得。惟往年常有扣繳義務人誤以為係分配股利而未予扣繳,致違章受罰。故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今年分配時請格外注意。 國稅局說,營利事業95年度在已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盈餘項下,如有給付董監事酬勞,係屬於工作之報酬,並非投資之利益;而員工因不具投資股東之身分,縱使紅利係自公司累積盈餘內撥付,亦非屬營利所得性質,仍屬薪資所得性質,故均應按非固定薪資所得來辦理扣繳,惟如係合併當月薪資一次給付者,可就給付總額按薪資所得稅額表辦理扣繳。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應按其給付總額扣繳6﹪所得稅款,並應於給付年度之次年元月底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694】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審核員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2367261轉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