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將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林小姐詢問,該公司因會計人員疏失,將一捲統一發票與其關係企業互相調換使用,是否會被處罰? 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緩;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營業。另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處新台幣3千元罰鍰,如未於查獲前主動報備外,則處新台幣6千元罰鍰。 該公司將統一發票與其關係企業互相調換使用,應儘速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申請更正,以適用較低罰鍰金額3千元。惟該局仍呼籲營業人領用統一發票,應於使用前詳細核對,勿將自有之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以免受罰。【#69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股長 姓名:陳喜貞 聯絡電話:7256600轉8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