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時,應在退回年度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憑予認定。如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不能列報銷貨退回,且按銷貨認定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外銷貨物之退回,其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者,查明後核實認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至於營利事業發生銷貨折讓時,如果未在開立之統一發票上註明,或在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才發生的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等情事,依買受人不同,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替。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時,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稽核科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