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新、增、改建及使用情形變更時,應儘速向稅捐處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於房屋新、增、改建及使用其情形變更時,一定要記得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稅捐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房屋稅條例第7條明白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又同條例第16條亦已明定,納稅義務人未依上述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緩。事關自身權益,民眾千萬勿存僥倖心理,以免經查獲或被檢舉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