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如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須繳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張先生詢問:其所有一筆既成道路用地想要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享有免稅之適用?      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不適用免稅規定;故張先生所持有之土地如僅係屬「道路用地」,而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仍無免納土地增值稅之優惠。      該處強調,民眾常誤認為道路用地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具備下列要件:一、確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由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三、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如符合以上三要件始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繳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