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後若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請依規定於時限內重提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許多納稅義務人在土地、房屋買賣、贈與或繼承時,認為房屋使用情形並未變更,常認為無須再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申請,其實是不正確的觀念。該處表示:財政部於81年4月2日台財稅第810773405號釋令中說明,土地所有權若經移轉,縱其用途 未變更,此特別稅率申請要件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適用,尚須視其是否具備房地之用途為自用、無出租或供營業、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等條件而定;亦即,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開徵40日(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