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建物,事後因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辦理登記是否要課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關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建物,事後因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並以登記原因「買賣」辦妥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是否認定非屬契稅課徵範圍疑義,業經財政部核釋如下:財政部96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7040號解釋令規定:略以「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建物,事後因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妥返還給付之所有權移轉行為,雖其登記原因歸類為買賣,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之所有權移轉行為者,基於公平合理考量,應准比照認定非屬契稅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