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違規車輛拖吊放置場使用如何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專案報奉行政院核定,對於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准按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並不適用。至專供違規停車車輛拖吊放置場使用之停車場用地,並非供公共停車使用,不可以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是按一般稅率並累進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