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地下室供停車使用應否課徵房屋稅視其性質而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按實際使用情形不同,分別依住家用、非住家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可免徵房屋稅;另外建築物之主建物出租,其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併同提供承租人停車使用,且該停車位非供營業、按車收費或另行出租者,也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準此,有關各類建築物地下室,設置停車空間供其建物本身住戶停放車輛,而未涉營業行為者,該地下室停車空間,方有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
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如其停車位係供營業、按車收費,出租或為營利事業因本身業務需要所設置,而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則應以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外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及地上建築物供停車場使用之房屋,如非屬自用而與營利事業之經營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亦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