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欠稅人之財產為禁止處分,且不限於欠稅人在本縣之財產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對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租稅保全處分。屏東縣稅捐稽徵處指出,有不少外縣市納稅義務人在本縣投資土地、房屋,因經濟不景氣致欠繳多期房屋稅及地價稅,卻誤認為等出售房屋、土地時才一併繳清即可,惟該處持續積極辦理清理欠稅工作,欠繳稅款者於滯納期滿後電腦產出應辦禁止處分資料後,該處會就其相當欠稅金額之財產,函請有關機關禁止欠稅人之財產及汽車處分或設定他項權利外,同時併案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或查封拍賣其財產。 該處呼籲,欠稅人勿存有僥倖心態,以免因欠繳稅款而遭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