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仍應依法繳納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房屋,是否可免予繳納房屋稅?針對此一問題,稅捐處為避免民眾產生誤解,特別提出觀念澄清。該處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不論房屋是否供營業使用、空置抑或僅供住家使用,稽徵機關均依據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因此,對於自用住宅房屋不例外,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繳納房屋稅。
稅捐處提醒民眾,房屋稅之課徵不因房屋為自住使用即可免稅,仍需依法繳納房屋稅,惟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對於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