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故當年度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另法院拍賣移轉之土地,在8月31日以前(含當日)拍賣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証書者,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在9月1日以後登記者,仍以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