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供營業使用之土地,於暫停營業期間,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供營業使用之土地,於暫停營業期間,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者,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在700平方公尺以內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嗣後如有營業情事,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轄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被查獲補稅並處罰。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不累進,一般土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如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累進課徵,該處呼籲如符合以上條件者請於96年9月22日前向屏東總處暨潮州、東港、恆春分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