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稅單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法將稅單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稅捐機關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合法送達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如納稅人逾期未繳會被加徵15%滯納金並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因此, 該處也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果接到或看到稅捐處或郵局之招領送達通知書時,不要置之不理,務必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的寄存機關領取招領之文件,以免逾限繳期限未繳納,除會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