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優惠稅率減輕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若符合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移轉,應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土地增值稅,其稅率自94年2月1日起是採用累進的20%、30%、40%等三級級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則適用10%稅率。
稅捐處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其條件必須符合一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於該地營業或供出租使用。二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四一人一生享用1次為限。五自用住宅建築完成未滿1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申報土地移轉,若屬一般合意移轉(即買賣雙方同意),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檢附申報書一式3聯、契約書、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建物及土地謄本及戶口名簿等證件向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該處特別提醒要移轉土地之所有權人,因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非原來之土地所有權人,故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您對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有任何疑問,請打宜蘭縣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