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發條例修正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土地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都市計畫變更編定為行水區、河川區等非農業用地,移轉時仍作農業使用,不適用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您的土地屬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屬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農業用地,移轉時仍作農業使用,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原為農業用地,但於72年8月3日農業發展條例第27條修正前,經都市計畫變更編定為非農業區土地,移轉時雖作農業使用,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屬72年8月3日修正後變更者,仍可申請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納稅人注意,農業用地移轉時,買受人或被贈與人必須為自然人,才可申請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時請檢附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市政府所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等證明文件。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800-43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