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市稅捐處表示,未向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雖未領有建物所有權狀,但仍屬契稅徵收之範圍,依法應於取得所有權時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有關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因無須向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納稅義務人於報繳契稅時,除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填具契稅申報書及檢附所有權移轉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外,應再檢附原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書正本,共同向稅捐處申報。      該處特別提醒您,屬於上述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只要向稅捐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稅後,房屋所有權名義即可變更,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將移轉契約書、契稅繳納收據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