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存貨物分送給股東仍需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小姐來電表示,其公司近期將結束營業,有餘存貨物要分送給股東,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結束營業,需辦理清、決算申報,所餘存貨物,不論是由債權人搬走充抵債務或分配股東自行處理或分送員工使用,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是公司結束營業後將餘存之貨物用於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出資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要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714】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林勇成 聯絡電話:8123746轉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