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收入,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銷售公益彩券之銷售額,因非屬營業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圍,且該銷售額係歸入國庫,故不課徵其綜合所得稅。至其取得之批售折扣,即所謂佣金收入,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95年度為20﹪)計算之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經銷商取得前項之佣金收入,因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故不會取得該機構開立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得人必須依規定計算所得額,自行申報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以免因漏報該項所得而遭受處罰。 【#713】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李敏珍 聯絡電話:3522491轉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