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退還綜合所得稅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應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7/07/19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納稅義務人常常誤認為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其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國稅局應自動退還。北區國稅局表示,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納稅義務人可補報綜合所得稅所稅,填寫人工申報書(不得使用網路或二維條碼申報),並親至或掛號郵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不受理跨區收件),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確保自身權益,在國稅局尚未核定前儘速至戶籍地所在稽徵機關辦理補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