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遺道路土地得申請免計入遺產總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係政府開闢或無償供公眾使用,除為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外,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至供公眾通行之年數,尚非免稅之要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道路土地之免稅規定,旨在考量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其所有權人事實上已無法使用、收益、且變現困難,如於死亡時就該等土地仍予課徵遺產稅,顯失公允,因此,於適用該款規定時,應以該地是否業作道路使用及是否無償提供使用,為得否免稅之依據,至其供公眾通行之年數,應免予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