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一人舉債繳納遺產稅 可能被課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若數人共同繼承遺產,由其中一人舉債繳納遺產稅,卻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使繳稅繼承人取得遺產總額與繳納稅額比率不符時,應申報贈與稅。
我國採總遺產稅制,必須根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財產課稅,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後,再就稅後遺產淨額協議分割,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配遺產,均不會再被課贈與稅。

因此,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財產、或舉債墊繳遺產稅,必須先從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再行分配,否則,墊繳遺產稅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構成對其他共同繼承人之贈與,稅捐稽徵機關會針對實際獲配財產與按繳稅比率應獲配財產的差額,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