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業務代收轉付間無差額,實務上收付之模式可分為「代購」、「委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不同情形,三者易生混淆,其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常有營業人質疑,該局說明如下:
一、代購: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二、委託代銷: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代收代付: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代收代付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以上3種情形之差異,以免因誤解致漏開統一發票而遭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6)